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求死不能


求死不能
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臨終病人,只要經家屬同意,即可撤除維生系統或放棄急救。表面上好像從法律層面解決了病患、醫院、病人家屬,長期來懸而未決的問題。不過細究其影響,可能未盡如此。
不健忘的話,就在該法案通過的前一個月;台北市文山區有一位王敬熙老先生,以「安樂死」的理由,親手結束了罹患帕金森症老伴的生命。使「安樂死」這個議題引起了許多討論。有沒有間接催生這個法案的通過,不得而知。不過這個法案,相較「安樂死」的議題,顯然小多了,而且較沒有爭議。
醫療科技的進步,不但能複製人,而且利用各種維生設施,可使事實上等於死亡的人,仍有心跳等生命現象。複製人和維生系統代表人類已經大膽的伸手到以往只有上帝才能主導的領域。生命的啟始和延續,所面對的除了醫療技術外,還有人性、倫理、宗教等問題。要用立法的方式去規範,除了認為法律可以凌駕醫學,超越人性、倫理、宗教外,甚至要逾越醫學所侵犯的上帝領域。立法者的妄尊自大,莫此為甚。
對生命末期,顯無康復可能的病患,他人有無權力徹除維生系統,放棄急救,使其生命結束。依通過的法律,是賦予家屬決定,執行者則是醫療人員。姑不論已引起醫療人員當「劊子手」的反彈。我們其實可先來看看目前現況是如何運作?我近兩年曾遭逢至親往生之痛,也耳聞數位親朋辭世的經過,感觸特深。通常當病患進入彌留,或生命現象漸趨微弱,醫石罔效;醫院除早已發出病危通知外,通常也會徵詢家屬,最後要不要急救或接上必要之維生設備,延續其生命現象。大部份的理性家屬,或基於病患之形象尊嚴,或要免親人受無謂之苦,通常會同意不採取任何徒勞之延命措施。甚至依地方習俗,出院返家,壽終正寢。醫院方面則減少耗費醫療資源。換言之,沒有這項法源,在實務執行上,醫病間早就運作無礙。有這項立法,可想到的功用,或可減少病患家屬與醫生,事後萬一衍生之糾紛。不過倒過來看,立了法,是否就不會有糾紛,亦無人敢保証。因為糾紛的發生,最常是因為家屬間對是否不計一切延續病人生命的「孝心」有不一致的認知;醫院也被動的捲入。
其次要探討家屬是否有權決定,病患要不要搶救?要不要以維生系統延續生命?我想大多數的人一定會說:如家屬無權決定,其他人更無權決定。在要不要用設備延續生命時,病患本人大都是已無意識狀態,所以不可能由自己決定。從正常、理性的觀點來看,每一個家屬都期待自己的親人長命百歲;即使身罹重病,最終也能復原。所以對病患,只要有一絲一毫的機會,都不願放棄。總希望不計一切代價去搶救。
不過俗諺「久病無孝子」;由於近年來社會經濟的演進,家庭小型化結構的改變;連帶價值觀也變得更功利。親人間往往因自顧不暇,不再像以往般親密。加上經濟因素,縱然有心,許多病患臨終前的額外醫療照護需求。往往給家屬帶來莫大的時間、金錢及各種資源負擔。所以在面對自己親人病末,是否拔管、放棄搶救、撤除維生設備。不只不同家庭間,看法不同;即便同一家庭的家屬,亦會有不同意見。尤其在現今孝悌倫理觀念日易淡薄,由家屬來決定,似乎是可減少爭議,但應不是唯一的選擇。思考是否有一個可以整合家屬意見、家庭經濟狀況、病患意願、及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之方式,來運作這個本不屬於人類權責的事。而不是單純的靠立法,把決定權丟給家屬,把執行任務歸屬醫務人員;其他人和社會就完全可以免責,置身事外了。
2011/01/13王炘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