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帳房、法匠和教授


帳房、法匠和教授
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報銷研究經費,被以貪污罪起訴;從法理、從制度、從誠信、…,已有太多正反意見的討論,有法學界、有教育界、有政客、有名嘴、有民意代表,各抒己見,各有立場。一般社會大眾只知都言之成理,至於誰是誰非,霧裡看花,愈看愈渾沌。
要培養一個學有專精的大學教授,尤其能立足於國立大學者,著實不易,不只國家社會投注許多資源,個人也要數十年寒窗苦讀,持續研究發表,才能忝列其中;這些人都是菁英中的菁英。今天只要一個貪污罪起訴,大者把他糟蹋盡淨,小者也足以讓他長期懷憂喪志,難以復起;除了傷害他個人,也是社會莫大的損失。
想想這些社會地位崇高的教授,為什麼會甘冒大不諱,甚至有違法之虞的風險,去做這些事?主要原因,十之八九都只為便宜行事;他們的行為固然可議,但其情可憫;中研院院長、國科會主委、教育部長,也都是在這種氛圍下工作過來的人,當然都深知其原委,只是因身在官場,又脫不了讀書人的酸味,不好明著為這些教授說情,只能含蓄的表示「公款公用,用貪污罪起訴太沉重。」;只有台大校長因校內教授多人涉入,想發起連署。
其實只要負責核銷的財會主計和司法人員,多去瞭解這些研究計畫如何運作、執行,就會知道現行的制度,有多荒謬,多麼不切實際。例如有些計畫在資料蒐集階段會有田野調查,有時和受訪對象難免會有餐敘或致送禮品,核銷上諸多的限制,讓許多計畫執行人,為避免麻煩,寧願自掏腰包;再說交通或膳宿費用,不論國內或國外,也往往刪減或限制到只能維持最基本開銷;再說聘任研究助理,費用少得可憐,卻有一大堆行政瑣事;之所以有博士生、碩士生願屈就,很多圖的是,可以和老師有一些聯名的發表,以便早日完成學位。另外像檢調單位特別舉例的碳粉夾、記憶體等耗材。實際上是這些教授有時不只一個研究計畫或工作,且還有教學;一旦電腦連上印表設備,實務上難以區隔,那個碳粉夾或設備只能印那個計畫資料,而且有些設備雖屬不同計畫購買,仍可互通使用;計畫又有長短不同,硬要區分設備使用,反而造成資源浪費。
法律不外乎人情;立法的原意,在於懲奸鋤惡,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一個要違法亂紀,做奸犯科,首先心裡一定有犯罪的意念,這些大學教授真要貪污,這區區幾千元,幾萬元,以他們的智慧會滿足嗎?有必要運用如此多的司法資源,動員整個調查站,去清查成堆的文件資料嗎?弄得校園人心惶惶,教師不安於位,影響教學和研究工作,值得嗎?何不用這些國家資源去探討,為什麼這些學術殿堂的優秀人才,會落得用此下策?那先歐美先進國家,如何資助學術研究工作?不要說咱們的研究經費數額遠遠不及,層層防弊的經費核銷方式,更令人嘆為觀止。一般公務行政人員,尤其財會人員,可以鎮日坐著想一些匪夷所思的費用核銷方式,美其名克盡職責,節省公帑。法務人員不思多偵辦幾件高官貪瀆案件,反把諸多心力用在博得媒體版面,造成校園不安,卻無任何實際效益的案件。如果把全台所有教授們以不實發票報銷的費用加總起來,遠不及一個消防署長在防救災設備購買上所貪墨的金額。檢調人員真是「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希望司法人員辦案不要捨本逐末。
「當省則省,當用則用」,在當今國家財政拮据之際,一分一毫的公帑都應發揮最大效用,大學教授更應做全民表率,即使公款公用,也要名實相符;當然政府財會主計單位,也要針對學術研究計畫的特殊性,適度賦予經費支用的彈性,不要變成苛吏;司法人員也要體認立法原意,不要拘泥法條,把有限資源用在最有效益的地方,深知微罪不舉,否則起訴了幾百人,最後判刑者屈指可數,豈不白白耗費許多社會資源。
2013/01/08王炘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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